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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30号

时间:2007-8-24 14:36:37 作者: 编辑: 来源: 阅读: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质罚字[2007]第30


被 处罚 人:廊坊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谦

      址:廊坊市金光道40--1  邮编:065000

廊坊市置恒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6123日晚16时左右,你公司监理的廊坊市西外环污水提升泵站附属排水管道工程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由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提出了事故调查报告。200736日,廊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廊坊市西外环污水提升泵站附属工程“12.3”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你公司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077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7]30号),并于724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时间自我部做出《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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